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李真)12月2日,瀘溪縣人民法院高效調(diào)解一起因婚前缺乏了解、性格不合引發(fā)的離婚糾紛案件。在承辦法官的耐心疏導與悉心調(diào)解下,雙方當事人在平和理性的氛圍中達成離婚協(xié)議,糾紛得到妥善化解,實現(xiàn)“案結事了人和”。
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自由戀愛,2017年11月雙方登記結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結婚后共同生活期間,雙方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、性格不合、經(jīng)常發(fā)生爭執(zhí)等原因,導致感情日益疏遠,自2023年分居至今。原告張某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無和好可能,遂訴至瀘溪法院,請求判決離婚。
12月1日法院立案受理該案后,案件承辦法官并未簡單地直接開庭審理,而是首先對案情進行深入細致的調(diào)查。通過與雙方當事人的分別溝通,法官了解到雙方均認可二人婚姻基礎薄弱,婚后因性格差異較大,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,且均無意愿繼續(xù)共同生活。雙方矛盾焦點主要集中于婚生子撫養(yǎng)和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承擔等方面,并無重大分歧或激烈對抗情緒。
考慮到該案爭議不大,且雙方均有通過協(xié)商解決糾紛的意愿,為減輕當事人訴累,避免矛盾激化,在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后,承辦法官決定通過先行調(diào)解的方式化解該起離婚糾紛。調(diào)解過程中,法官秉持“和為貴”的理念,注重情感疏導,從情理法多個角度進行釋法析理,通過引導雙方回顧婚姻歷程,理性看待婚姻破裂的原因,鼓勵雙方放下對立情緒,以成熟、負責任的態(tài)度處理離婚事宜。
在法官營造的坦誠、平和的溝通氛圍中,最終,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,并就婚生子撫養(yǎng)、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協(xié)議。
該起離婚糾紛的成功調(diào)解,是近年來瀘溪法院深化家事審判改革、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一個縮影。未來,瀘溪法院將不斷探索和完善家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,用心用情用力化解群眾身邊的煩心事,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與司法溫度。
法官說法:
本案承辦法官表示,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。對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,婚后因性格、觀念等原因確實無法共同生活,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,法律為其提供了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。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,始終堅持“調(diào)解優(yōu)先、調(diào)判結合”的原則,致力于在查清事實、分清是非的基礎上,積極引導當事人協(xié)商解決爭議。通過調(diào)解方式化解離婚糾紛,不僅能夠更加高效、便捷地滿足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的訴求,還能避免訴訟對抗帶來的二次傷害,有利于實現(xiàn)“案結事了人和”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,促進家庭與社會和諧穩(wěn)定。法官同時提醒,婚前加強了解、慎重對待婚姻,婚后注重溝通、用心經(jīng)營,是構筑幸?;橐黾彝サ闹匾?。
責編:李穎
一審:王薇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